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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規定2008 年起飲料瓶禁用PVC 標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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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環(huán)保署規定,從2008 年起臺灣省內銷(xiāo)售的瓶裝飲料外包裝的收縮膜標簽不能使用PVC
材質(zhì),否則連同瓶身、蓋子的清除處理費將懲罰性加收一倍。目前臺灣市場(chǎng)上銷(xiāo)售的瓶裝飲料外包裝收縮
膜標簽幾乎都是PVC 材質(zhì),回收后無(wú)法再利用。據了解,如改用其它材質(zhì),每張標簽成本會(huì )多0.4
元(臺幣,下同)。但為了避免多繳清除費,多數廠(chǎng)商已同意2008 年起改用其它材質(zhì)。是否會(huì )因為
更改設備、材質(zhì)成本增加而調高飲料價(jià)格,還在評估中。
臺灣多數飲料瓶身都已改用PE、PET 材質(zhì),但外包裝收縮膜還是用PVC 材質(zhì),原因是PVC價(jià)格較便宜且收縮效果較好。環(huán)保署表示,目前
整支飲料瓶只剩標簽無(wú)法回收再利用,而且為了
剝除標簽,回收的成本增加?,F行規定PET 容器
清除處理費每公斤要繳11.58 元,2008 年元月起,
業(yè)者如再用PVC 標簽,整支瓶子改收23.16 元;
PE 瓶每公斤收8 元,加倍后改收16 元。
數據更新:2017.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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